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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互连网络诽谤、造谣、污蔑、构陷他人的处罚决定,编发短信恶意诽谤他人。,侮辱、诽谤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是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即使被害人不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应主动进行追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认定在"虚拟空间"用网名肆意侮辱网友的的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可以做出责令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款的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上法律这一块的法规并不健全,现实生活中的一套法规并不能照搬到虚拟世界中,因为虚拟世界中的个人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且如果低于跨度过大,对于抓捕审判的难度很大。现在网络实名制正在推行,实名制后前者可以得到解决,后者只能寄希望于网络审判,对于相隔较远的违法行为能过通过审判机关联网的形式进行受理。这样才能让法律在网络世界有影响力。否则都是空话。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赔偿损失。”
当网络虚拟主体具有一定的现实性、针对性后,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有权要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本行为算不上诽谤
我认为没有。历史上的荆轲并无后人,而且在刺秦王失败之后,与他有关联的人全部遭到诛杀,而后世之人多么希望有一个继承荆轲遗志的后人出现,来完成荆轲的遗愿。并且没有妻子。 只是一个虚构人物。
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一定追究的话,很可能会有麻烦。
但是现在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
呵呵
河南 曹律师
你好!
版权问题。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