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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侵犯的是著作权。原因:该虚拟人物是作品所创造的,是作品文学创作和影视创作的产品。擅自动用他人“产品”来进行牟利,当然是对他人作品(著作)的侵权。
你好!
侵权谋利,严重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我们《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
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例
年万。
侵犯肖像权案例
月的一天,池先生偶然在电视上发现自己的身影出现在售房广告中,亲戚朋友看到后也议论纷纷,他因此十分懊恼。在与房产交涉无果后,池先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诉到法院,索赔。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年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万,支付精神抚慰金,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网络隐权侵权案例
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赔偿损失。”
当网络虚拟主体具有一定的现实性、针对性后,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有权要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张静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都有一定知名度。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俞清风,并知其网名为华容道。俞清风后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张静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定俞清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
法院判决:
张静,俞清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见面互相认识并知道对方网名,且张静的网名和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俞清风在西祠网站中多次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议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具有对张静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知道'红颜静'为张静的人数,且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发表针对俞清风不当言论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
律师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也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