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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是相对于现实社会中已经具备明确划分标准的常规角色而言的,通常来讲,是对网络社会中一种角色的阐释和补充,其除了存在于虚拟空间这一特殊性外,与现实中的社会角色的一般特征没有明确的差别
侵权,侵犯的是著作权。原因:该虚拟人物是作品所创造的,是作品文学创作和影视创作的产品。擅自动用他人“产品”来进行牟利,当然是对他人作品(著作)的侵权。
你好!
侵权谋利,严重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只有人才有人权。是人的权利,不是其它的权利。虚拟人物是不存在的人物,不属于人。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以列举方式对知识产权做出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博的权利;
3. 关于人类一切领域内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 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虚拟角色的创造过程属于智力活动过程,符合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所以属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