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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以列举方式对知识产权做出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博的权利;
3. 关于人类一切领域内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 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虚拟角色的创造过程属于智力活动过程,符合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所以属于知识产权。
这应该不算
现在LZ应该知道有很多同人文吧?
这篇一看就知道是同人文
这样的文章不算侵权
也不可能算
毕竟有很多人都在写同人啊~
(同人,就是指小说中的人物,是借用了某部作品里的人物来写,情节也许会有大的变动,也许仅只是类似于自己对那个故事接下来的遐想。)
LS的,您说滴是哪个金庸
你好!
不会啊 何况金庸都死了 怎么告 难道金庸从坟墓里爬起来告 好可怕啊~~~~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不算吧, 又没有什么具体的商业用途..
但也不好说...
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名字相同,而人物相应信息与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性同名的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公民对自已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或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
如果作者完全用一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姓名作为创作中的艺术人物,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你好!
看我简介……有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
理论上来说题主的逻辑是正确的,你属于你所说的那些游戏人物形象的创作者,如果被他人用作商业用途,而未经过原作者允许应该是属于侵权行为。个比方,我说唐音是傻比。
有。
虚拟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是刚立法确定的。
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不会构成侵权。原因是: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而其中人物名称本来就是虚拟虚构的,虚拟虚构的不存在任何权力,你并没有侵犯他的著作权和版权。文学艺术中一个虚拟虚构的人物更不可能来找你麻烦,说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不存在任何名誉权的问题。
你好,看到楼主的这个问题,我相信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可能也会存在类似的疑问。创作动漫是一件劳心劳力的一件事情,并且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充分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楼主提到的针对每个角色名字和形象的专利,这个表述上面可能存在一些歧义,在我国,专利其实是包含三块的内容
这个从法律层面其实比较难解释,按理来说在未经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从事的角色扮演活动,相当于侵犯该人物的肖像权。但又奈何Cosplay活动所扮演的角色都是虚拟形象,好像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都不存在虚拟角色的肖像权,该角色的原作者理论上只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亦或作者刻意为其作品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