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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才有人权。是人的权利,不是其它的权利。虚拟人物是不存在的人物,不属于人。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以列举方式对知识产权做出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博的权利;
3. 关于人类一切领域内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 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虚拟角色的创造过程属于智力活动过程,符合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所以属于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赔偿损失。”
当网络虚拟主体具有一定的现实性、针对性后,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有权要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一定追究的话,很可能会有麻烦。
但是现在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
呵呵
河南 曹律师
你好!
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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