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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才有人权。是人的权利,不是其它的权利。虚拟人物是不存在的人物,不属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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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诉至法院,要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目前许多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海南某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诚然,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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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构成侵犯肖像权事实的要考虑侵权对象(也就是恰巧与你设计虚拟人物长相一致的人)能对你带来多少商业价值 如果对方不是名人 换言之也就是对你无任何利益影响的话 那就可以断定是巧合现象 如果你擅自动用某公众人物(明星)之类为基础构造自己的虚拟人物形象进而达到盈利目的 那才算得上是侵犯肖像权
我个人观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 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摄影活动中情形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 “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中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原因很多,但归结 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擅用老外肖像作广告被判赔5万
[]、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希望
不会的 ,因为本身就是虚拟的够不上肖像权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不会构成侵权。原因是: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而其中人物名称本来就是虚拟虚构的,虚拟虚构的不存在任何权力,你并没有侵犯他的著作权和版权。文学艺术中一个虚拟虚构的人物更不可能来找你麻烦,说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不存在任何名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