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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提供的,须提前天予以公告。终止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时,须规定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天。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击“盗”、“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1、加强对虚拟货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2、防范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3、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4、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护金融稳定。如果发行虚拟货币等于是没有通过央行,就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使用金融监管失控。
要回答央行监管虚拟货币的目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虚拟货币?这里需要分别理解“虚拟”和“货币”两个词,汉语中虚拟这个词有明确的含义,就是“假装的”,不是真实的。而货币这个词的含义,众所周知首先是价值符,其次是支付手段,然后是储藏手段,最后是支持国际清算。老百姓的说法货币就是钱。那么假装当钱的东西,就是虚拟货币。现实生活中,祭祀用的冥币、赌场上的筹码、麻将扑克游戏中的“扉子”都是虚拟货币。网络游戏出现以来,网上的Q币、点券用来清算玩家输赢的符也是虚拟货币。如果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无甚关联,央行并不监管。比如,印有行长是玉皇、副行长是阎罗的冥币就不是央行的监管对象。但是,冥币的票面图案与法定货币人民币相同或相似,那就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责令销毁,不得使用,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啧啧,,和我们一样的作用哦!
虚拟货币一般都是独立于任何国家、政府、央行、企业。央行这样的目的就是:控制货币流通量,维护金融稳定。如果发行虚拟货币等于是没有通过央行,就增加了货币流通量,使用金融监管失控。
你是红旗的吗.......
我是法律本科学生,给你提供一定的意见参考.
首先,法律上关于游戏里虚拟财产的定性十分模糊,今年来也不断有关于网络财产的争议出现,一般来说,现在法院越来越多支持网络虚拟财产的索赔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动产的一种,可以认定为有财产!有类似的情况就是有人盗并把装备卖了,最后定的是盗窃....但现在的问题是,你必须要举证证明这些虚拟的东西能有现实的货币来衡量,也就是证明你的游戏货币具有商品性质,还有证明他的相关盗窃行为!这样,你朋友的损失就可以被索回!
其次,在这里,那张借条是无效的,因为这里的借条等于合同关系,你朋友用暴力手段威胁他人订立的合同当属无效,所以那都不能拿来作为欠款的认定证据!如果他负伤严重,他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人身伤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