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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全球范围内少数同时拥有全栈3D AIGC技术和自然语言生成式大模型技术的前沿人工智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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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格设立,虚拟人设怎么做

2022-08-07348

1、一人有限公司增加一个股东怎么办?

   增加股东的方式有两种方法:

一是增资扩股;

二是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给新入股的股东,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协议、修改后的章程以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一人责任的股东及机构设置

1、一人责任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责任最显著的特征。根据传统理论,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责任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的社团性。

2、一人责任组织机构简单。鉴于一人责任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责任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另外,除少数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责任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责任人格的独立性。一人责任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成为一人责任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责任,还可以是股份责任;(2)设立一人责任只能采取责任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责任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责任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条[]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责任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责任“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第三条的规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责任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责任同样具有普通责任的普遍特性,具有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笔者认为,新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当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自己而言,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责任的股东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nality)(或称刺穿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责任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当一人责任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责任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ns),法律不可能要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责任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责任的财产权属于,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责任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因新法对于普通责任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法对于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责任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同时,一人责任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责任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年],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对一人责任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

希望

首先要把一人变更成责任,是要重新验资的,跟做个新一样

转让一部分股份给他就行了。

虚拟人格设立,虚拟人设怎么做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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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格设立,虚拟人设怎么做  第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