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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格的表现形式,虚拟博物馆表现形式

2022-08-07404

1、如果人在心中建立一个虚拟的人格,并不断模仿那人格 ,最终本来的人格会变成虚拟人格吗?

   这个不一定,有的人可能没法坚持到这地步,有句话叫做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个要看人的意志力。

可能不会,但是你的虚拟人格会一直存在在你的心中,并且有时会影响你的人格,这就是传说中的双重人格。

应该会有一点点的改变把

会,就像有的人学别人说话阖巴,最后自己也是 了

虚拟人格的表现形式,虚拟博物馆表现形式  第1张

2、法人与自然人区别

   hoz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成为一人责任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责任,还可以是股份责任;(2)设立一人责任只能采取责任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责任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责任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条[]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责任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责任“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第三条的规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责任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责任同样具有普通责任的普遍特性,具有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笔者认为,新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当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自己而言,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责任的股东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nality)(或称刺穿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责任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当一人责任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责任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ns),法律不可能要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责任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责任的财产权属于,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责任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因新法对于普通责任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法对于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责任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同时,一人责任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责任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年],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对一人责任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eyz

虚拟人格的表现形式,虚拟博物馆表现形式  第2张

3、人格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大学生不良人格的突出表现:

第一类,自卑心理/自大心理

第二类,孤独心理/炫耀心理

第三类,焦虑心理/懒散心理

第四类,苦闷心理/享乐心理

最真实 最具体 最易懂的 推荐看《重人格》

其实 人格分裂很少见 复原也很难

有些小说 电影有些夸张了

人格分裂又叫解离性身份识别障碍 就是说一个人体内有多个身份 可以是老人 小孩 可以是男人 女人 甚至可以是动物

一般 身份和身份之间没有记忆 就是一个身份控制本体的时候 其他身份无这个身份的记忆

人格分裂是心理学范畴的 严格来说不是精神病

虚拟人格的表现形式,虚拟博物馆表现形式  第3张

4、什么是拟制人格?

   所谓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Karl Larenz的经典表述:“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通俗的讲,就是把“不是”的东西说成“是”。

举例:

如《民法通则》第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在行为能力问题上,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和周岁以上的公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由于前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表明他们具有与后者相当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立法者基于扩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考虑,遂运用法律拟制的手段,赋予前者以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拟制其实就是虚拟的意思了,

虚拟人格的表现形式,虚拟博物馆表现形式  第4张